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京拉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靖远县**镇中心小学门前路段停车等人时,同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前部与王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尾部相撞,致王某某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7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