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0********,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外出办事路过登封市崇高路与滨河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面包车驾驶位车车窗没有关闭。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办事回来发现该面包车车窗仍然没有关闭,便打开车门,进入车内,将驾驶台手扣内存放着1万元的钱包和二条芙蓉王牌香烟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二条香烟价值460元;
2020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路过登封市爱民路与菜园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电动车仪表盘灯亮着,见周围无人,就将该车偷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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