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32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现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村北出口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019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8mg/100ml。查获后王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艾某某的证言;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光盘;以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梓伊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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