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社**号。现住白某某**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哈佛牌小型轿车,从自家出发,沿白某某**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北口与**西路交叉路口时,车辆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寇某某驾驶的甘*****小型面包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书证;2、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检察官助理:王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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