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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地产**,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L****5号黑色起亚小型汽车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林丰路文汇街岗东侧由西向东行驶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隆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遂被带至盘锦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2019年9月17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05.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告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刑事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纯

检察官助理  张洪婵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已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电话:13324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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