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长深高速公路自上杭往才溪方向行驶,至才溪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0.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提取的血样;2.证人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查处视频等;6.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龙岩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出具的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祥明
检察官助理:黄丽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724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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