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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未年检),从南安市**镇**村出发,往**镇区行驶,至**镇**村**号门口路段与对向行驶的雷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昏迷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雷某某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受伤昏迷未能进行酒精呼气。同日16时29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送至洪濑卫生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4.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1月22日,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雷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同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雷某某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并取得雷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工作说明、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车辆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图、个人声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未年检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泗海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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