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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排**号**室**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尤溪县**城镇物流园其邻居家吃饭时喝了些酒。当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到文公饭店接其朋友张某某。其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往城关镇丽景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花园附近,被告人王某某掉头沿西迎宾通道往尤溪县动车站方向行驶,行经文公隧道口时,因变道行驶不当碰撞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当日20时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55mg/100ml。同年1月17日,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卢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前来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付被害人卢某某的经济损失7538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发还清单、收据、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4264202000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茂善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6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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