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70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村**号,住福建省尤某某**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尤某某一大排档吃夜宵时喝了些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出厂编号:SD2019074****,电动机编号:6H190901****)由西城镇物流园园区往物流园出口方向行驶,行经物流园三车大道3号18幢门口路段摔倒,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2020年9月1日2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尤某某医院**号楼**层**床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86mg/100ml。2020年9月8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向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浩瑾
检察官助理肖丽媛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巷**号(联系电话1515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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