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于建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建宁县**坊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早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坊乡**村**号家中饮用约二两白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到**镇**村**购买农药和肥料返回,九时十分许经过**湾路段摔倒受伤,路人报警后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值165mg/100ml,经抽血送检,结论为其血液乙醇含量180.41mg/100ml。被传唤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车辆一致性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呼气、抽血、车辆照片16幅;
6.视听资料:**村叉路口监控光盘、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传唤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锟洲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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