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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现住址福建省惠安县**镇**工业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时悬挂闽******号牌)沿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迎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路路段时,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7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时悬挂闽******号牌)照片;2.书证:受立案材料、现场调查记录表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宏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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