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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12月25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经年检的闽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泰县葛岭镇往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方向行驶,行经永泰县葛岭镇九老村桥头处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路边缓冲物,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王某甲受伤和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 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侯某某的证言;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连光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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