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在福清市**镇新榕元KTV饮酒后,驾驶闽**小车途径福清市渔溪镇上郑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小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行车路线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单元;
2.卷宗2册共计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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