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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7********,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县**镇**村**组,住该村。     

行政处罚(有/无)

2018年9月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绥滨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20年10月1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绥滨县公安局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5年。

刑事处罚(有/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拘留时间

 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黑H****8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绥滨县忠仁镇出发去往绥滨县绥滨镇的途中,当车辆沿丹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丹阿公路与外环路交叉口处时,被绥滨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  赵宇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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