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14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5****号小型轿车沿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中心村至乌敦套海镇三间房村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中心村至乌敦套海镇三间房村村路8公里+200米处时,与相向驶来的由闫某某驾驶的蒙D3****号小型轿车(乘员刘某某)相刮,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4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3.证人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乙醇测定[2019]第539号鉴定意见书;6.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 波
助理检察员:额尔古纳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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