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8********,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社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夜间,民警在G85银昆高速公路自贡汇东收费站开展夜间例行检查工作。22时18分许,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醉酒后在高速路上驾驶川CH****小型客车。民警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第一次检测结果98mg/100mL;第二次检测结果106mg/100mL。民警遂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验其血液样本,并于2020年5月25日23时30分在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由医院工作人员提取王某某血样后送检。2020年5月29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理化检验报告》【宜公物鉴(法化)字[2020]755号】证实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8.8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③归案说明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接收证据材料清单⑥王某某交通违法记录查询表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表等;
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四、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资料、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表、血样提取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五、视听资料:自贡汇东高速收费站监控视频、挡获王某某的现场视频,对王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金平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