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3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12 日21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月光码头**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驾驶苏E8**** 小型轿车搭载2人从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出口不远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在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卫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