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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6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莒南县**镇**村行驶,被岭泉派出所民警在该村出警现场查获,并于同日移交至莒南县**队。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莒南交警大队**队投案,并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328056****)。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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