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D****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安区东升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省道104公里东升村南村口处,与在此执勤的村民发生争执,后被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9.3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两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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