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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21日02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陕A****M的白色奔驰牌小型客车,沿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安路丈八东路丁字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样提取和血醇检验,被告人王某某体内血醇浓度为105.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60107****)。

2.案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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