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沿高陵区**街办**村生产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推着两轮人力车的张某甲发生碰撞,致张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时的血醇浓度为178.3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以上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相应车型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柱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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