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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8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号楼**楼*号*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K*****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与北关大街交叉口出发,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大街与文峰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4.82mg /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某某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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