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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970********,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吉林省辽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机动车沿泰安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农市场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的吉D*****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24.70mg/100mL,为醉酒驾车。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爽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辽源市**镇**村**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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