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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82********,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辽KGV***小型汽车在白塔区鸿雁超市路口掉头行驶一段距离。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詹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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