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1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4时18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逾期未年检的赣A*****号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进贤县滨湖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进贤县华哲酒店附近路段时碰撞非隔离金属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35.49mg/100mg。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巡逻民警现场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