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柏乡**派出所,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A3****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邢台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岗时,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8.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06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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