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街坊**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苑**号楼**底商**楼。因本次危险驾驶罪,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康巴什区大队行政处罚1700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1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境内,沿呼能商业广场东侧底商蒙腾民族特产店门前南北通道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沿该通道内头南尾北停驶的常某某驾驶的蒙K**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民警于2020年7月20日上午8时将王某某抓获。根据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康巴什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认罪认罚相关文书;2.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3.证人乌某某、李某某、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艳
检察官助理:高小强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苑**号楼**底商**楼(电话:1594940****);
2.案卷二册,共1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速裁案件开示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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