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工友谢某某等人大量饮酒后回寝室休息。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王某某驾驶牌号川AF****小型轿车搭载谢某某等人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出发往合川火车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合川区三江民警战训基地路段时,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拦下并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合川区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后从王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6.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坦白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