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3********,汉族,文盲,务工,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指挥部**房**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其号牌为“渝DJ****”的两轮摩托车在奉节县诗仙西路行政服务大厅斑马线路段行驶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AT****”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2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到奉节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抽血及封存照片、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液提取、封存笔录;
6.血液提取、封存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肖红亮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指挥部**房**单元**,联系电话1370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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