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乾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1月27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武县洪家镇半坡村收购李某某家小麦,后将已支付给李某某的3700余元予以窃取。同年11月9日,该王将3700元归还李某某。
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武县洪家镇半坡村收购赵某某家小麦,后将已支付给赵某某的小麦款及其钱包内共计2850余元予以窃取。同年11月11日,该王将2850元归还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655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归还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越平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乾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0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