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某某、谭某某和刘某乙在香莲路**店吃宵夜,期间王某某喝了300毫升自酿的52度白酒,次日凌晨0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醉酒后湘******小型越野客车在长沙市雨花区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圭香路口,恰遇龚某某驾驶湘******的士与郭某某驾驶湘******小车在**路圭香路口西往东方向等红绿灯,王某某驾驶湘******小车追尾龚某某所驾湘******的士后再撞上郭某某所驾湘******小车,造成三车受损,湘******车上乘客张某某受伤的事故。后被我局雨花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吹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遂带其至长沙年轮骨科医院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甲、熊某某、刘某乙、谭某某等人的证言;4、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且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号码:1360749****)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两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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