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22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王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惠某所有的豫******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头东尾西在道路南侧停放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6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20】毒物鉴字第2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35mg/100ml,属醉酒。2020年10月19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长公交认字【2020】第20101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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