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阳泉**馆**,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县**镇**村**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0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红色二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泉市***街***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将王某某驾驶的无牌号红色二轮车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车辆属性鉴定,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1.19mg/100ml;王某某驾驶的无牌号红色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贾珍珍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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