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省新蔡县住阳泉市城区河边街桃源庭院**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1223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1时55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浙B****7的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从国道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国道307线赛鱼村路段时,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涉嫌酒后驾驶,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并抽取血液,将王某某的血样送往山西省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机构,2020年5月2日,收到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的血液鉴定报告,结论为: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9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胡霞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阳泉市城区河边街桃源庭院**号,电话1311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