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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武都区城关镇中山街附近喝酒。同日9时许,王某某无证驾驶甘K2****号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向汉王镇方向行驶,途径东江镇栈道湾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10时许,公安民警在武都区公安局办案中心对王某某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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