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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三轮摩托车,由角弓镇沙坪村驶往石门乡方向,行驶至角弓镇派出所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10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王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太立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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