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05021986082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孝义镇孝东*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西北大学家属院*号楼*单元*,系****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0年3月21日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2F***号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醇浓度为82.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862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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