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4********,大专文化,务农,住高州市**路**号(户籍所在地为信宜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KR****号小轿车从本市城西市场往南关方向行驶,于14时5分途经市区旧鉴江桥头**圆肉店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黄某甲驾驶载黄某乙的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甲、黄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19年8月15日
附注: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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