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镇**村**超市门口路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王某某受伤,王某某被送至黄梅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办案民警到黄梅县人民医院提取了王某某的血样后送至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9年5月16日,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5.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浔南司[2019]理化鉴字第0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黄梅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7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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