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F****3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道外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处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与在此处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黑A****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73.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
2.被害人陈述: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栩莹
检察官助理 : 刘丽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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