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四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使至明水县**乡**道时,看见自己的孙子王**被几个小孩欺负王某某驾车追赶,小孩的家长发现后并报警,王某某被带到明水县育林乡派出所,民警发现王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通知了交警部门,交警部门依法采取了王某某的血液送往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99.674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承诺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6747mg/100ml,综上,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宿云飞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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