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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组,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委**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3月20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B8***K的灰色奇瑞牌非营运小型轿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路与**路路口处,被在此路查的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8mg/100ml。案发时属醉酒驾驶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侦破经过、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工作说明;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某某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娜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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