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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王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8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021968********

职业

住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栋**单元**室

户籍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厂**栋**单元**室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 )

日期

2019年8月29日

拘 留( √  )

日期

2019年8月26日

办理案件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7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6号(该号牌系被告人王某某从废品站购买,且该号牌实际为已达报废标准王野牌绿色二轮摩托车车辆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龙沙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通江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42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

4、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前科(  )

累犯(   )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一个月

罚金

人民币一千元

备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玉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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