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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451,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户籍所在地丰城市**街道**社区****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丰城市解放路十字街一家饭店喝完酒之后,驾驶赣C**黑色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当行驶至丰城市解放北路剑光派出所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醉酒驾驶。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175.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相关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华军

                              二0二0年八月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4、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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