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91********,汉族,技校文化程度,群众,**有限公司**四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7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国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魏家峪村口路段时,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王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15时25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王某甲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3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2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瑞清,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9102151819,汉族,技校文化程度,群众,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矿综掘四队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一矿红岭湾派出所4层3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瑞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56分许,被告人王瑞清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H5937的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国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魏家峪村口路段时,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王瑞清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15时25分,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王瑞清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3mg/100ml。
被告人王瑞清于2020年5月2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瑞清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瑞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瑞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瑞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志明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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