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县瓦店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豫EPZ**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3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菜园镇219省道杨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岩
检察官助理:王红艳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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