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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嘉定镇胜利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货车由信丰县城往水东方向行驶。21时30分左右,当其行驶至水东烟草公司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民警当场查处,同时带离现场至信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保存。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王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分别为111.0mg/100ml、1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廖春

2015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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