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E***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禅城区南海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截查。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村**街**巷**号,联系电话:185******;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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