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楼**村**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开发区××××××,曾因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路**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1.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开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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