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巷**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L****9黑色东风日产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立交桥西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药海琴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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