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武冈市**办事处**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血乙醇浓度:174.2mg/100ml)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22***)在武冈市迎春路万康医院前路段,与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湘EGU***普通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87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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